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