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对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