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五十四条有效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对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