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表决稿应当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一天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