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