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二条有效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全局且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二)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