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