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屋已交付但是主要配套设施仍未建设完工的,物业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降低一级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平等、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