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屋已交付但是主要配套设施仍未建设完工的,物业收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降低一级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平等、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