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