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定期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要求、履行情况;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等;

(四)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六)电梯、消防、监控等专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内容,物业服务人还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