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规定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或者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