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规定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或者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