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三十三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构建现代化气候治理体系。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