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建立健全生态廊道建设和管护制度,加强退化栖息地、破碎化典型生态系统的修复,增强生态系统完整性、原真性,防止造成生物多样性降低、种群隔离、迁徙障碍等。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农牧和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和保护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