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红枣交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在标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或者证明商标的红枣中掺杂非本产区红枣;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