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优势红枣产区红枣种植区域内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剪除的病虫枝(皮)应当作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