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自治条例案、单行条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