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一)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