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二)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三)船舶灭失的;(四)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的;(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