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