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3年7月2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