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景区无障碍环境,是指为满足残疾人、老年人能够自主、安全、便利地出入景区,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残疾人、老年人之外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景区无障碍环境便利。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