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