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其他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