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本市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