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消防安全第三十九条有效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停车设施。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电动车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安全充电功能。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