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