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丰富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拓展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新型文化业态在公共文化场馆的应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向公众提供数字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搭建数字文化体验线下场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