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避让行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混合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三)夜间驾驶时开启电动自行车灯光;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并提前开启转向灯或者鸣喇叭;

(五)超车时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或者鸣喇叭,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

(六)在制动器失效时下车推行;

(七)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八)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九)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