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建立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管理相关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管理。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回收台账。电动自行车维修者提供废旧蓄电池回收利用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回收台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