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电动自行车,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