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