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休牧期间的休牧区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界桩等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称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羊单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