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衔接的物业服务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加强纠纷源头治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