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相关信息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