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三条有效新建商品住宅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