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新建商品住宅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交存。

市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