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住宅小区。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