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旅游争议的处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二)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调解;(三)发生旅游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