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调解;

(三)发生旅游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四)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