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四条有效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向卫生、公安、安全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