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向卫生、公安、安全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