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管理机构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