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按照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