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产业经营及市场秩序第二十九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和服务质量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服务,按照评定的等级进行宣传,未经等级评定或者等级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级标志和称谓。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