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旅行社通过各种形式招徕域外游客。对地接旅游人数多和旅游收入多的旅行社,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