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个人拖延交纳按本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和收取规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处以每日罚款总额3%和规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