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提交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在特区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以下简称预售款)监管账户,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售款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七)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八)取得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项目面积预测结果;

(九)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权,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或者虽设定抵押权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相应标准:三层以下的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四层以上三十二层以下且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三十三层以上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含地下室)结构工程;

(十一)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取得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十项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对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