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和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以及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