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或者广告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刊载、报道、传播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存在虚假、失实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进行商品房销售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