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在样板房的墙体、入口等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以及装修标准等是否与样板房一致,装修标准应当逐项列明材料、规格等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就样板房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明确、不具体的,样板房即为销售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以及装修标准等的说明和允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