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预售商品房项目有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应当纳入监管范围。放贷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划转至该项目预售款监管账户。

预售商品房项目有办理开发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开发抵押贷款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开发抵押贷款申请情况,获取的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专项用于对应的项目建设。

放贷银行应当加强开发抵押贷款申请的审核,依法监控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开发抵押贷款发放等相关情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办理商品房项目抵押登记情况实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