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二十六条有效商品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抵押权注销登记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登记作为抵押物的;(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为抵押物的。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