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章 销售行为第二十四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主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应当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或者登录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校核所购商品房是否已经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